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雅安市公安局
轉發(fā)《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公安廳
〈關于轉發(f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
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xiàn)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轉發(f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辦發(fā)〔2013〕42號)轉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川人社辦發(fā)
〔2013〕42號文
? ? ? ? 雅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雅安市公安局
? ? ? ? ? ? ? ? ? ? ? ? ? ? ? ?2013年2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公安廳
關于轉發(f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
《關于印發(fā)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
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
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fā)〔2013〕4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提高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決定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yè)資格制度?,F(xiàn)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56號 )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為做好我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注冊工作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共同負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綜合管理、協(xié)調(diào)、考務工作和資格證書發(fā)放等工作。省公安廳負責考試教材征訂、考前培訓、考試報名資格審查等工作。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大綱、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每年的第四季度。首次考試的時間等有關考務工作待國家下文后另行通知。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大綱,全省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考試、統(tǒng)一評分標準和閱卷??荚嚬ぷ饔墒∪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共同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時間及相關事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另行規(guī)定。
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jīng)注冊方可執(zhí)業(y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審批,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審批,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待國家下文后另行通知。
四、國家在實施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另文通知。
(一) 認定范圍及申報條件
?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jīng)驗豐富,業(yè)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身體健康,且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申報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認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二) 認定組織
我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共同組織實施,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及有關專家組成四川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小組(名單附后,下稱省考核認定小組),負責我省擬認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的資格初審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審定工作,省考核認定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公安消防總隊(地址:成都市迎賓大道518號,電話:028- ? ? ? ? 86303566,聯(lián)系人:祁曉霞)。
(三)認定申報材料
1.《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
2.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jīng)歷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的原件、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下同)。
3.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4.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fā)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人數(shù)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復印件,經(jīng)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yè)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guī)范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6.消防安全或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咨詢評估委托合同、技術報告、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評估意見的原件、復印件。
7.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的委托合同,檢測、維護技術報告的原件、復印件。
8.消防技術標準、消防技術相關專業(yè)著作(譯著)、專業(yè)書籍的原件;標準、著作的封面、扉頁、序言、內(nèi)容說明、目錄等的復印件。
9.獨立發(fā)表的消防技術論文、課題研究報告等的期刊原件以及期刊封面、目錄、論文、報告的復印件。
(四)認定程序
1.符合認定范圍和申報條件的人員(不含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現(xiàn)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xiàn)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印制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經(jīng)單位審核同意后,將認定申報材料統(tǒng)一于2013年4月10日前報省考核認定辦公室。
2.省考核認定小組辦公室對被推薦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報省考核認定小組。
3.省考核認定小組對經(jīng)資格初審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進行復審,確定我省擬認定人員名單,并由省考核認定小組辦公室對我省擬認定人員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經(jīng)公示無異議,由省考核認定小組辦公室將擬認定人員的考核認定申報材料統(tǒng)一報全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認真做好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政策宣傳和考核認定的申報、推薦工作,對在考核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停止該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并依據(jù)相應的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附件:1.四川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小組人員名單
? ?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人社部發(fā)〔2012〕56號文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 ?四川省公安廳
? ? ? ? ? ? ? ? ? ? ? ? ? ? ? 2013年1月30日
附件1
?
四川省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小組成員名單
?
組 ?長:徐 ?毅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副組長:岳德松 ? ?四川省公安廳副廳長
? ? ? ?馬先宏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
成 ?員:付 ?林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技處處長
? ? ? ?王松林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
? ? ? ?夏 ?銳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 ? ?馬 ?濤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 ? ?蘭 ?彬 ?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研究員
? ? ? ?祁曉霞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 ? ?楊 ?慶 ?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 ? ?李 ?杰 ? ?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隊高級工程師
? ? ? ?鐘園軍 ? ?樂山市公安消防支隊高級工程師
? ? ? ?方汝清 ? ?四川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辦公室主任:夏 ?銳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監(jiān)督部部長
副 ?主 ?任: 徐 ?波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技處副處長
? ? ? ? ? 祁曉霞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法制處副處長
? ? ? ? ? ?羅 ?維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技處副調(diào)研員
附件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關于印發(fā)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fā)〔2012〕5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y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yè)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新舊對照表
2.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3.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 ? ? 公 ? 安 ? 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依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yè)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劃。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jīng)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五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大綱、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荚囋瓌t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安部組織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tǒng)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研究確定本地區(qū)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ㄒ唬┤〉孟拦こ虒I(yè)大學??茖W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見附件1,下同)大學??茖W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ǘ┤〉孟拦こ虒I(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ㄈ┤〉煤拦こ虒I(yè)在內(nèi)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在內(nèi)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ㄋ模┤〉孟拦こ虒I(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ㄎ澹┤〉孟拦こ虒I(yè)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闷渌麑I(yè)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ǘ┤〉孟拦こ虒I(yè)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ㄈ┤〉孟拦こ虒I(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ㄋ模┤〉闷渌麑I(yè)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qū)域內(nèi)有效。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zhí)業(yè)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jīng)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zhí)業(yè)。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并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jīng)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yè)的,通過本企業(yè)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
第二十三條 ?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內(nèi)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nèi)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guī)定繼續(xù)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延續(xù)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xù)教育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xù)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nèi),各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guī)定完成相應的繼續(xù)教育。
第二十六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執(zhí) 業(yè)
第二十八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jīng)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yè)務范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zhí)業(yè)活動。
第二十九條 ?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范圍:
?。ㄒ唬┮患壸韵拦こ處?/span>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jiān)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ǘ┒壸韵拦こ處?/span>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jiān)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規(guī)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jīng)驗;
2.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fā)展動態(tài),能夠獨立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手段,圓滿完成執(zhí)業(yè)范圍內(nèi)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jīng)驗;
2.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手段,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較好完成執(zhí)業(yè)范圍內(nèi)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二)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zhí)業(yè)活動;(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四)接受繼續(xù)教育;(五)獲得與執(zhí)業(yè)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恪守職業(yè)道德;(二)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技術標準;(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zhí)業(yè)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yè)、技術秘密;(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zhí)業(yè);(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擇優(yōu)聘任相應級別專業(yè)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jiān)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yè)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zhí)業(y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shù)量、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繼續(xù)教育等注冊執(zhí)業(yè)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qū)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xié)商確定。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
第四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xù)的3個考試年度內(nèi)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断腊踩夹g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xù)的2個考試年度內(nèi)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guī)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ㄒ唬?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ǘ┩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yè)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xù)的2個考試年度內(nèi)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shù)乜荚嚬芾頇C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fā)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yè)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公安部批準??荚嚾掌谠瓌t上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加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 ?考試管理部門和考務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fā)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jīng)驗豐富,業(yè)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jīng)歷:
1.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見附件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學??茖W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取得其他專業(yè)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yè)績成果:
1.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ú浚┘壖耙陨蠈蛹壖夹g發(fā)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3.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qū)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不少于2個。
4.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詢、評估項目不少于5個;
5.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不少于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布實施的行業(yè)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tǒng)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yè)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yè)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6萬字(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jié)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在有國內(nèi)統(tǒng)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tǒng)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4.在有國內(nèi)統(tǒng)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于5篇;
5.在省部級內(nèi)部刊物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fā)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全面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ㄒ唬┦ ⒆灾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yè)(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3);
?。ㄈW歷或者學位證書、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獲獎證書、專利權文件、消防技術規(guī)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nèi)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咨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ㄋ模┇@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fā)證書或者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人數(shù)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文件的復印件,經(jīng)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ㄎ澹┧趩挝怀鼍叩穆殬I(yè)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項目(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布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guī)范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ㄒ唬┓峡己苏J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于企業(yè)的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yè)人事部門統(tǒng)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薦。
?。ǘ┦?、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yè)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jīng)本地區(qū)、本部門、本企業(y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復審合格后,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ㄈ╊I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復核。
?。ㄋ模╊I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jīng)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yè)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復審。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復審工作,簽署審查和復審意見,并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審查、復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ㄈ└魇 ⒆灾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應當優(yōu)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yè)績突出、業(yè)內(nèi)認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ㄋ模┍巨k法印發(fā)前,已通過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現(xiàn)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xiàn)役軍人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yè)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的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xù)的人員,均不在申報范圍。
因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fā)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中央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查、復查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停止該地區(qū)或者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并依據(jù)相應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附件1
消防工程相關專業(yè)新舊對照表
專業(yè)劃分 | 專業(yè)名稱(98版) | 舊專業(yè)名稱(98年前) |
工學類相關專業(yè)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電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電力系統(tǒng)及其自動化 高電壓與絕緣技術 電氣技術(部分) 電機電器及其控制 光源與照明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電子工程 應用電子技術 信息工程 廣播電視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tǒng) 電子與信息技術 公共安全圖像技術 通信工程 計算機通信 計算機及應用 計算機軟件 軟件工程 |
建筑學 城市規(guī)劃 土木工程 建筑環(huán)境與設備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學 城市規(guī)劃 城鎮(zhèn)建設(部分) 總圖設計與運輸工程(部分) 礦井建設 建筑工程 城鎮(zhèn)建設(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業(yè)設備安裝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diào)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diào)與燃氣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工業(yè)分析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管理學類 相關專業(yè) | 管理科學 工業(yè)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學 系統(tǒng)工程(部分) 工業(yè)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營造與管理 國際工程管理 |
注:表中“專業(yè)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
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和專業(yè)介紹》中規(guī)定的專業(yè)名稱;“舊專業(yè)名稱”指1998年《普通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目錄和專業(yè)介紹》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yè)名稱。
附件2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劉金國 公安部副部長
副組長:孫建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
司司長
陳偉明 ?公安部消防局局長
成 ?員:吳劍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單于廣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
? ? ?范維澄 ?清華大學教授工程院院士
? ? ?李引擎 ?建筑設計研究院防火所研究員
? ? ?馬 ?恒 ?公安部消防局高級工程師
? ? ?東靖飛 ?公安部消防產(chǎn)品合格評定中心研究員
? ? ?杜文峰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教授
? 潘 ?剛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研究員
? 沈友弟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范平安 ?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高建民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高級工程師
? 陳遠平 ?中國礦業(yè)大學教授
? 黃曉家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高級工程師
? 李念慈 ?四川省工業(yè)設備安裝公司高級工程師
辦公室主任:單于廣(兼)
副 ?主 ?任:申 ?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處長
張明燦 ?公安部消防局處長
聯(lián)系電話:
公安部消防局 010-66267306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 ? 010-84208366
附件3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所屬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 ? ? ? ? ? ? ? ? ? ?
所 ?在 ?單 ? 位 ? 名 ? 稱: ? ? ? ? ? ? ? ? ? ?
申 ? 請 ? ?人 ? ?姓 ? ?名: ? ? ? ? ? ? ? ? ? ?
身 ? ?份 ? ?證 ? ?號 ? 碼: ? ? ? ? ? ? ? ? ? ?
填 ? ? ?表 ? ? ?日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 ? ? ? 制
公 ? ? ? 安 ? ? ? 部
? ? ?
填 ?表 ?說 ?明
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者簽字筆,由申請人如實填寫,字跡工整清晰。由于字跡潦草、難以辨認所產(chǎn)生的后果,責任自負。如用計算機打印,申請人應在封面簽名。
2.“最高學歷”欄目的“畢(肄、結)業(yè)時間”,應將非選擇項用筆劃去;“學校”、“所學專業(yè)”或者“學位”欄目填寫的內(nèi)容應與畢業(yè)證書相一致。
3.“取得證書方式及日期”欄目,應當填寫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考試、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評審,或者其他取得方式及日期。
4.在本申報表中,凡項目內(nèi)有“□”的,均由用印單位在所同意的相應項目“□”內(nèi)打“√”。
5.如填寫內(nèi)容較多,可另加附頁,附頁均應加蓋相應單位印章。
基本情況
姓 ? 名 |
| 性 ? 別 |
| 民 族 |
| 照 ? ? ? ?
片 | |||||
政治面目 |
| 身份證號 |
| ||||||||
參加工作日期 |
| 身體狀況 |
| ||||||||
聘用單位名稱 |
| 聯(lián)系電話 |
| ||||||||
通信地址 |
| 郵 ? 編 |
| ||||||||
最高 學歷 | 畢(肄、結)業(yè)日期 | 學 ?校 | 所學專業(yè) | 學 制 | 學位 | ||||||
|
|
|
|
| |||||||
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
| ||||||||||
取得高級專業(yè)技術 資格證書名稱 |
| 取得證書 方式及日期 |
| ||||||||
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任命)單位及日期 |
| 專業(yè)技術 職務聘期 |
| ||||||||
取得何層次政府特殊津貼 及批準日期 |
| ||||||||||
所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的批準單位、文號及批準日期 |
| ||||||||||
參加何種學術團體 任何職務,有何社會兼職 |
| ||||||||||
是否有過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學習培訓經(jīng)歷
? ? ? ? ? ? ? ? (包括參加學校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國內(nèi)外進修等)
起止日期 | 專業(yè)學習或者培訓主要內(nèi)容 | 地 ?點 | 證明人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 年 ? ?月 |
|
|
|
? ? ? ? ? ? ? ? ? ? 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主要經(jīng)歷
起止日期 | 單 ?位 | 從事何類 消防技術工作 | 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 ? ? ? ?完成消防安全技術主要項目業(yè)績
起止日期 | 項目名稱 | 項目規(guī)模 及復雜程度 | 本人起何作用 | 完成情況 及獲獎情況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年 ? 月 至 ? 年 ? 月 |
|
|
|
|
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 ||||
□申報材料不屬實,不同意推薦申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核認定。 □申報材料屬實,同意推薦申報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資格考核認定。
負責人(簽字):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 ? ?(單位印章) |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單位消防業(yè)務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審查、復審意見 | ||||
? ?□申報材料屬實齊全,不符合考核認定條件,不同意參加一級 ? ? ?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 ? ?□申報材料屬實齊全,符合考核認定條件,同意參加一級注冊消 ? ? ? ?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
負責人(簽字): ? ? ? ? ? ? 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 ? ? ? ? ? ? ? ? (單位印章) ? ? ? ?年 ? 月 ? 日 ? ? ? ? ? ? ? ? ?年 ? 月 ? 日 |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專家組審核意見 | ||||
□不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 □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
負責人(簽字):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復核、公示及審批意見 | ||||
? ?□ 不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 ? ?□ 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經(jīng)公示有異議, ? ? ? 最終確認不符合考核認定條件。 □ 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條件,經(jīng)公示無異議, ? ?準予獲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
備注: |
- 訪問量:[7857]